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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抵免與替代申請
▍學分抵免- 以課抵課:在原學校必須有實際修課並取得成績,若學生於原校科目已申請「免修習」,則不予認抵。
- 以多抵少:課程學分可合併計算,以實際課程時數進行認抵。
- 不可分割:同一門課程若抵免後,學分仍有餘數,不可調整至其他課程抵免。
- 其他規定:本校外文通識課程之抵免,以英文課程為主,如學生欲以第二外文課程申請抵免,必須符合相關規定。
自107學年起,本校大學英文課程全面改為3學分。
學號開頭為「107之前」之學生,仍適用舊制外文通識4-6學分規定,
學號開頭為「107之後」之學生,全面須滿足外文通識6學分之規定。
▍替代申請(下載替代學分申請單)學號開頭為「107之前」之學生,仍適用舊制外文通識4-6學分規定,
學號開頭為「107之後」之學生,全面須滿足外文通識6學分之規定。
轉學生修課樣態 | 本校抵免辦法(6學分) |
學生於原先就讀學校,已修畢該校大學相關英文課程,並取得6學分 | 於本校可申請抵免下列外文通識課程: 032001 大學英文(一)3學分 032002 大學英文(二)3學分 |
學生於原先就讀學校,已修畢該校大學相關英文課程, 並取得4或5學分(1~2門課) |
於本校可申請抵免下列外文通識課程: 032001 大學英文(一)3學分 若學號開頭先於107,可直接申請抵免外文通識4學分。 |
學生於原先就讀學校,已修畢該校大學相關英文課程, 並取得3學分(1~2門課) |
於本校可申請抵免下列外文通識課程: 032001 大學英文(一)3學分 學生仍須修習至少1門大學英文(二) |
學生於原先就讀學校,已修畢該校大學相關英文課程, 並取得2學分(1或2門課) |
本校大學英文課程為3學分,僅修習2學分無法申請抵免。 學生應依規定修習6學分外文通識。 |
學生意欲以第二外文課程申請抵免本校外文通識課程 | 學生應先符合本校「免修習大學英文一/二課程」資格, 始得以第二外文申請抵免本校外國語文通識學分。 學生應依規定,先向轉入系所申請認抵其修習之第二外文課程為本校選修學分, 待學生申請免修資格通過後,系統才能依規定判斷為第二外文課程提出認抵。 |
*** 學分替代申請提供[電子郵件申請管道],詳閱讀公告。
107學年起,申請免修習大學英文一/二學生,無論以何種課程補足外文通識學分6學分規定,皆須於修習完畢並取得成績後,填寫外文中心替代學分申請書,附上成績單至外文中心申請(當日無法現場領取),申請獲准後請同學取件,並自行至註冊組完成替代學分申請作業。
**註:同一科目不能雙邊採計學分,無法同時採認為系上必修及外文通識學分,請同學不要以英語授課的必修學分進行申請。
**商院ETP學生,請另依規定辦理:http://etp.nccu.edu.tw/index.php/basic_eng/